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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级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09年08月27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市级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是指我市市级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是指市级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副职,下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正、副职。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的对象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另行规定。
    第五条  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具有胜任科级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吃苦耐劳,热情服务,乐于奉献;
    (四)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实绩明显;
    (五)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公论好;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并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提拔担任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和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三)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并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四)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本单位的后备干部中选拔;
    (五)身体健康。
    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但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拟任的职位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部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及相关人员。
    第九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任职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加民主推荐会议人数应达到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填写推荐表。收回推荐票数应达到发出推荐票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与会议投票推荐相互印证。
    (四)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五)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得票数相对集中的前三名中确定。
    第十条  个人向党委(党组)推荐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和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竞争上岗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原则上要求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有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同意,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选拔。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和任职资格条件有特别要求的职位,一般不实行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或面试;
    (四)民主测评;
    (五)党委(党组)根据参加竞争人员考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讨论决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一般由所在部门党委(党组)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  考察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通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考察组通知考察对象写出近三年来的工作小结和廉政承诺;
    (四)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同时,对考察对象的个人修养、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广泛了解;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第十五条  考察科级领导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科室领导;
    (三)考察对象所在科室的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  考察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  决定  公示
    第十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升、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五)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讲话。
   第二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羊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科级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如遇长假节日,一般要延长公示时间或推迟公示期。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七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第二十五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科室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交流;同一职位任职十年以上的,必须实行交流。
    交流可以在同一部门的不同科室之间进行,也可以实行跨部门交流,跨部门交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条  因公辞职,是指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科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科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根据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擅自设立机关科级职位或超职数配备科级领导干部;
   (二)不准以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八)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或者打击报复;
   (十)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的干部监督机构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单位在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选拔任用市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