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卫生局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
来源: 日期:2008年12月01日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系统医疗纠纷等其他信访事项,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结合舟山卫生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信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卫生信访部门按照有关法定职能和管辖范围,对所发生的信访案件严格责任,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的环节,减少或避免上访人数、越级上访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次接办信访案件的卫生单位为首办责任单位,首次接办信访事项的业务科室为首办责任部门;首次接办信访事项的承办人为首办责任人;局及卫直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承办的信访事项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纪依法,严格程序
(三)互通情况,相互配合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教育疏导,注重效率
第五条 属于本级卫生行政或卫生直属部门管理的信访事项,受理单位应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首办责任部门应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首办责任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地址不清者除外)。
第七条 首办责任单位对不属于卫生信访受理范围,或对卫生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告知信访人相关规定和解决的其他途径。
第八条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首办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答复来信来访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答复,并做好办结后的息访工作,同时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本单位信访部门。
第九条 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单位应将办理结果报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审批,由信访部门以单位名义呈报。
第十条 对群众来访的信访事项,对来访人、举报人应予以登记,弄清反映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件原因等,做到事实清楚。
第十一条 对集体上访首办责任领导要亲自出面接待,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在实行首办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首办责任单位(部门)和首办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对应受理的初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限期处理、书面告知和答复的;
(二)作风粗暴、言语随便、激化矛盾并造成后果的;
(三)自己不能妥善处置,且不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或对重大信访事项瞒报、迟报、漏报、贻误处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四)应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上级机关处理信访问题而不予配合、协助,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
(五)因工作不细、作风不实、初信初访处理不力,导致越级、群访发生的;
(六)其他在初信初访首办过程中违纪违法、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监察(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