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9年06月18日 浏览次数: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舟山市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完善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我局应急办。
二○○九年五月五日
舟山市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预案
(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
2.3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
3 疫情分级
3.1一般甲型H1N1流感疫情(Ⅳ级)
3.2较大甲型H1N1流感疫情(Ⅲ级)
3.3重大甲型H1N1流感疫情(Ⅱ级)
3.4特别重大甲型H1N1流感疫情(I级)
4 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确认
4.4 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属地管理
5.3 分级响应措施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经费保障
6.2 通讯和交通保障
6.3 法律保障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6.5 监督检查
7 后期评估
8 预案的制定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2009年3月18日以来,墨西哥发生甲型H1N1流感(A/H1N1)暴发疫情,目前已波及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认真做好监测防范和应对应急的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卫生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市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堵外防内。提高全社会对甲型H1N1流感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要加强监测、报告、预警,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当好参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1.4.3 依法规范、积极应对。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加强监测、预警,一旦出现疫情及时响应、有效处置。
1.4.4 联防联控,科学处置。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农林、检验检疫、工商、教育、公安、财政、交通、宣传、药监等部门通力合作,联防联控,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要严密监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根据疫情特点和发展趋势,实施科学防控。
1.4.5 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卫生行政部门要和宣传部门加强合作,广泛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个人卫生,提高社会防控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成立舟山市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严济岳
副组长:陆 意、张国强、胡本祥、韩贤清、岑慧丰
成 员:陈忠伟、楼世峰、袁相波、厉仁军、丁训光、吴岳龙、
张永奎、王建跃、周庆新、丁永志、俞卫国、梅宏舟、
张明君、夏追平、孙忠定、何静兵、陶国俊、俞海亮
局应急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处室做好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中医药诊治、物资保障等工作。
监督疾控处负责监测与疫情处理、检查督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工作,医政处负责医疗救治和中医药诊治有关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和物资保障工作,基妇处负责社区防控工作。
2.1.2 领导小组的职责
(1)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统一指挥甲型H1N1流感的应急处理,对县(区)防控应急工作提供指导。
(2)根据市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展态势,组织力量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3)向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有关甲型H1N1流感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4)对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应急办)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甲型H1N1流感应急工作。
(2)负责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开展防控工作。
(3)及时汇总有关疫情、信息,做好上报工作并与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信息联系。
(4)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5)对甲型H1N1流感应急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完善预案和组织演练。
(6)负责收集、整理国外(境外)有关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通报有关各组。
(7)负责参与协调我市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救治工作,并做好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2.1.4 监督疾控处职责
(1)监测与疫情处理
负责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的疫情监测。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预防服药等预防措施。
指导和检查对甲型H1N1流感的调查和处理。
(2)检查督导组职责
负责组织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的监督执法工作。
负责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1.5 医政处职责
(1)医疗救治
根据卫生部的诊断治疗方案,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工作。
组建、派遣医疗应急专家队伍。
汇总各县(区)医疗救治情况。
(2)中医药诊治
根据卫生部的诊断治疗方案,负责组织专家讨论提出我市的中医药诊疗指导性意见。
负责配合医疗救治组协调甲型H1N1流感的中医药救治工作。
2.1.6 办公室职责
(1)新闻宣传
负责审核并组织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理情况的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跟踪国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负责组织开展对公众的宣传指导。
(2)物资保障
负责协调卫生应急工作中资金预算的落实。
负责协调应急工作中的物资保障。
2.1.7 基妇处职责
根据要求,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提出我市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导性意见。
负责配合监测与疫情处理等组协调甲型H1N1流感的社区防控工作。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
根据舟山市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及人员变动情况,确定陈忠伟、王建跃、丁贤君、王忠发、顾全忠、李飞泽、庄满莉为甲型H1N1流感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下设流行病学、医疗救治、检验检测、公共卫生和中医中药5个专家组。
2.2.1公共卫生专家组
陈忠伟 市卫生局监督疾控处 处长、主任医师
王建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主任医师
梅宏舟 市卫生监督所 所长、主管医师
2.2.2流行病学专家组
严剑波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医师
仝振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管医师
顾全忠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陈国水 定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医师
王国荣 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2.2.3医疗救治专家组
丁贤君 市人民医院 主任医师
邓 杰 市人民医院ICU 副主任医师
董央庆 市人民医院呼吸科 主任医师
袁国裕 市人民医院心内科 主任医师
林志益 市人民医院传染科 主任医师
庄满莉 市妇幼保健院小儿科 主任医师
李世波 市人民医院传染科 副主任医师
刘华生 市人民医院传染科 副主任医师
2.2.4检验检测专家组
王忠发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技师
蒋文雅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技师
王虹玲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技师
方国安 舟山市人民医院 主任技师
刘 波 舟山市人民医院 副主任技师
石亚素 定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技师
2.2.5中医中药专家组
张国梁 舟山市人民医院 主任中医师
李飞泽 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 主任中医师
王亚娟 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 主任中医师
2.2.6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组职责:
对确定甲型H1N1流感疫情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警、应急响应的终止、处置评估提出意见;承担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
2.3.1 卫生行政部门
(1)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和技术培训,对基层和其他部门的防控和应急工作提供指导。
(2)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疫情及发展态势,组织开展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3)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甲型H1N1流感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4)对基层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院。
2.3.2 医疗机构
(1)负责开展对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2)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救治工作。
(3)做好院内技术培训、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外环境污染。
(4)加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治疗进展报告工作。
(5)按要求采集、保存样品,专人专车送到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6)各级定点医院要成立院级包括中医药专家在内的医疗救治专家组,及时救治病人,开展包括中医药在内的治疗方法研究。
(7)定点医院对甲型H1N1流感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
(8)在Ⅳ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类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热伴有发现流感样症状症状的病例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应当立即转上级医院筛查,不得滞留病人。
(9)在Ⅳ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其他非定点医院对发热伴有流感样症状的病人应及时进行诊断,发现可疑病例后,应及时用专车送至县级定点医院,并做好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报告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工作。
(10)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
2.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确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时进行疫情监测、信息收集、网络直报和分析工作。
(2)负责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现场进行调查消毒处置,对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实行24小时收样制度,及时收集、保存、检验样品。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生物安全Ⅱ级+(BSL-2级+)实验室,具备开展临床标本特异性H1N1的RT-PCR病毒核酸检测、甲型H1N1流感H1N1的血清学检测的能力。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开展与甲型H1N1流感防控与应急相关的技术研究,组织必要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械、卫生防护用品的储备。
(7)必要时组织进行应急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等措施。
2.3.4 卫生监督机构
(1)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等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2)围绕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 疫情分级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疫情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1一般甲型H1N1流感疫情(Ⅳ级)
国际上出现较大范围的流行或国内出现散发病例。
3.2较大甲型H1N1流感疫情(Ⅲ级)
我省其他地市出现单个病例或省外已经出现局部流行或我市出现1例疑似病例。
3.3重大甲型H1N1流感疫情(Ⅱ级)
我市出现2—5例疑似病例或出现1例确诊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
3.4特别重大甲型H1N1流感疫情(I级)
我市出现6例以上疑似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确诊病例。
4 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4.1 监测
4.1.1 监测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医院。
4.1.2 监测网络
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4级发热流感样病例监测网络,我市1家省级哨点监测医院,4家各县(区)级哨点医院是监测网络的骨干。
4.1.3 监测内容:
(1)哨点监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哨点医院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
(2)症状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同时,发现下列异常流感样病例应在2小时内向辖区所属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对以下两类病人进行隔离:
二周内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发热流感样病例和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具有典型流感症状或被诊断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医护人员。
4.2 预警
4.2.1 预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流感样病例和异常流感样病例的监测,随时分析疫情动态,预测发展趋势。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市的疫情及时会商,提出防控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2.2 预警的评估与信息发布程序
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监测信息和本预案的规定及时评估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由领导小组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4.2.4 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甲型H1N1流感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
4.3 确认
接到我市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派出市专家组进行判定,并将我市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报告省卫生厅,由省级及以上专家组进行最终的判定;后续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由市专家组确认。
各级上报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必需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排查。
4.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甲型H1N1流感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4.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社区)联络员。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转报并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负责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本乡镇可疑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信息;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本村(社区)可疑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信息。
3.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流感监测规定采集样本。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和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
(3)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疫情发生地实行专病报告管理,已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县(区),须以县(区)为单位实行甲型H1N1流感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要求每日上午10:00前将过去24小时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包括“零”病例的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1:00前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和市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办13:00前报告省卫生厅和市政府。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响应。
5.2 属地管理
甲型H1N1流感病例一般在属地县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重症病例经过市专家组会诊确认需要转院救治的,可转至市级定点医院救治。异常流感样病例原则上在原就诊医院单独隔离治疗。
5.3 分级响应措施
5.3.1 Ⅳ级应急响应
(1)建议市政府启动《舟山市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Ⅳ级应急响应,落实各有关部门防控工作职责。
(2)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入24小时疫情应急值班状态。
(3)市、县(区)卫生应急机动队24小时待命。
(4)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发热呼吸道病人必须到发热门诊就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遇有发热病人应免费提供口罩并转诊,重症病人应有医护人员护送。
(5)各级医疗机构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异常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必要时开展日报告制度。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强化培训和应急演练;
(7)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8)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建议市政府启动《舟山市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Ⅲ级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
(2)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
(3)建议疑似病例发生所县(区)政府分别成立应急指挥部;
(4)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督导并组织专家组赴现场指导防控工作;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迅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疫点处置工作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
(7)定点医疗机构全力组织对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并进一步加强院感控制工作;
(8)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策略,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建议市政府启动《舟山市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II级应急响应。
(2)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划定疫点和疫区,对疫点实施封锁及医学处理,对疫点人员实施医学观察措施。对疫区经市政府同意后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交通检疫,对发热呼吸道病人进行主动检索,并实施医学观察。疫区取消各种大型集会等公众活动,必要时学校停课。
(3)视疫情规模和病情程度,根据需要就地增设定点医院,做好隔离救治工作。
(4)对疫点疫区公众进行心理健康咨询疏导工作。
(5)协同各部门做好疫区内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
5.3.4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建议市政府启动《舟山市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Ⅰ级应急响应。
(2)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特征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情况,提出预防控制建议措施:减少公共娱乐活动;限制公众聚会活动、旅游;加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消毒措施;加强对学生、外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必要时建议当地政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停课、停工、检疫、封锁等紧急控制性措施。
(3)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必要时市指挥部应调集市内卫生应急机动队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增设隔离床位数和定点医院数。
(4)必要时请省卫生厅给予技术力量、设备和经费的支持。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4.1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Ⅰ、Ⅱ级应急响应后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疫区内最后1例病人隔离后14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经领导小组报经市政府批准,解除疫区封锁,并降为Ⅲ级响应。
5.4.2 市专家咨询委员对Ⅲ级应急响应后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疫点得到有效处置,病人隔离后14天内当地无新发病例出现,经领导小组批准,降为Ⅳ级应急响应。
5.4.3 全球性甲型H1N1流感疫情基本得到控制,或国内连续2个月无新发病例出现,根据市专家组综合评估,经领导小组批准,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经费保障
6.1.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经贸和财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其他应急设施。
甲型H1N1流感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
6.1.2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专项经费预算报告。
6.2 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3 法律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控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防控工作失误或疫情扩散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甲型H1N1流感。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5 监督检查
根据甲型H1N1流感应急工作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监督检查和上级督查。
7 后期评估
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将定期根据甲型H1N1流感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地在防控应急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按照卫生部的最新要求执行。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当地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甲型H1N1流感为甲型H1N1流感病毒A/H1N1产生流感样病症的简称。
疫点一般是指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病原体可能波及的范围,亦即易感者可能因此受到感染的范围。甲型H1N1流感疫点以病家(或包括病家周围)、工作和学习单位(同办公室、同车间、同班)为疫点,有时也以病人居留工作过的场所如宾馆、医院的病房、飞机、轮船、车辆作为疫点。
疫区一般指以甲型H1N1流感疫点所在的社区或多个疫点所在社区连成的区域。
疫情发生地一般是指甲型H1N1流感疫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舟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