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09年01月14日 浏览次数:
为规范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机制,根据《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舟政办函〔2008〕98号)和《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舟卫发〔2008〕190号)精神,结合市级统筹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依照新农合有关规定,取得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医师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承担相应职责。
二、协议医师申请条件
具有处方权,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申请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一)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内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内定点军队医疗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市内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资格;
(二)能自觉遵守新农合制度与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市新农合办和各县(区)新农合办的监督检查;
(三)近两年在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四)参加统一组织的新农合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请办法和程序
(一)符合条件,愿意承担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医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二)对申请登记的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核者参加统一组织的新农合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试。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申请登记且考试合格的医师签订《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医师医疗服务协议书》,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按医疗机构管理权限向同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备案。
(四)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新进人员,可随时申请登记,退休离岗及调离的协议医师自动终止资格。
(五)市、县(区)新农合办建立新农合协议医师数据库。医师的名单纳入数据库管理,医师在为参合人员提供服务时,窗口结报人员应将所开处方和经治医师姓名一并输入计算机,参合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确认管理、审核与结算。
四、协议医师管理
(一)非协议医师为参合人员开具处方和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二)实施协议医师记分管理。
记分标准为:
一次记12分:协助他人冒名住院、冒名门诊等行为的主要责任医师;为参合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以患者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串通患者不取药品而兑换现金或其他物品的。
一次记8分:协助病人“挂床”、“挂名”住院;将非新农合的病种、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故意列入新农合支付范围;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侵害参合人员权益的。
一次记6分:违反新农合《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将应当由个人自理、自费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扩大支付范围的。
一次记4分:不因病施治,开虚假处方或超规定剂量配药的;门(急)诊、入出院记录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将非合作医疗病种列入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为被暂停或终止《协议》的非协议管理医师开具新农合处方签名的;不核验参合人员合作医疗卡,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不配合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稽核检查,拒绝在有关文书上签署意见的;任意延长参合人住院时间或短时期内不合理重复收治入院的。
一次记2分:参合人员就诊配药时无病历记录的;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分解处方、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的;对不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被查处或参合人员投诉的;开具与本病无关的药品或无指征进行各种检查、不合理重复检查的;违反新农合其他规定的。
(三)协议终止条件
一次记分达12分或协议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的终止协议,终止协议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协议医师”登记。
(四)协议暂停条件
一次记分达8分或协议期内累计记分达8分的暂停协议3个月至1年。暂停期满需经过新农合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资格。
(五)协议续签条件
协议期间无记分记录的,协议期满后可自动接续签订协议。
协议期间有记分记录但不足8分的,协议期满后需经过新农合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签订协议。
五、违规处理办法
(一)违规行为记分确认办法
1.经查实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以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督查意见书或其他相关处理结论确定的处理意见作为医师违规行为记分依据,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确定相关责任医师。
2.违规行为核实及结果的处理。对医师发生违规情况,由新农合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负责调查核实,定点医疗机构协助配合。违规扣分情况经违规医师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违规医师本人。
3.对一次记分达8分或协议期内累计记分达8分的违规医师,由新农合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根据《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责令暂停协议3个月至1年,由管理机构、经办机构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责任医师3个月至1年的新农合相关处方权。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新农合办和县(区)新农合办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