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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局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9年12月09日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本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库〔20091号)规定,特制定了《舟山市卫生局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舟山市卫生局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一条  公务卡是以局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申请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  公务卡发放对象为局机关在编在职人员,每人申领一张公务卡。借用人员、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本局审核确认,可以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务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由个人及时向发卡行挂失,同时向本局提出补办申请;因调动、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局机关,应按规定要求结清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四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本局根据工作人员业务需要和银行卡管理规定分不同额度确定。

第二章  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支付主要范围: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实行实时消费,实时刷卡;培训费、会议费等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其中公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培训)费只限于局办公室指定人员可以支付;一般工作人员公务卡只用于支付经批准因公外出发生的差旅费,特殊情况,经局长及办公室主任事先授权委托才可支付其他公务费用。

第六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时,要优先选择具备刷卡条件的服务网点进行公务消费,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七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除公务消费结算外,不允许公务卡透支提现。如发生透支提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公务卡除公务消费结算外,还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所发生的支出由持卡人负责还款,本局不承担个人消费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局提前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临时授信额度。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期内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本局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本局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报销时,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按照局财务制度申请报销。

第十二条  局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按照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并在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中核销持卡人的公务消费信息;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通过财务POS机实时将资金从局机关公务卡结算账户中转入持卡人的公务卡,完成报销。并及时向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补足局机关公务卡结算账户的用款额度。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期内返回本局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局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局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的,应将资金及时退回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单一账户,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局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用卡环境和个别地域等因素限制,对不具备刷卡条件发生的支出,经局领导审批,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