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0年12月02日 浏览次数:
舟山市卫生局文件
舟卫发〔2010〕96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规范落实职业病防范相关工作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经研究制定了《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要求,是有效落实全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行动的有效载体;有助于企业规范自身管理,建立职业安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要充分认识实施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制度的重要性,本着对劳动者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切实提高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水平为出发点,认真做好该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措施,积极推进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要结合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实际,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制度。一是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进行统一登记、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并指导管理员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二是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实施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制度的必要性和有关内容,并做好企业动员工作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选派报名工作。三是有效发挥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的作用,组织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学习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监管文件精神,传授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知识,讲解有关工作要求,使企业及时、准确、便捷地了解职业卫生安全监管信息。并能按照要求认真落实,逐步建立起辖区内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自身管理网络,提高卫生监督的效率和力度。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实施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制度,旨在提高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各地要遵循“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有重点的开展组织培训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本级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培训。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培训参照《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培训和考试内容参照《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试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发证单位组织实施。
四、加强沟通,营造氛围
各县(区)要按照市卫生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舟卫发〔2009〕163号)文件要求,以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为重点,认真落实“四个一”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方式向企业负责人、劳动者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职工参与的职业病防治氛围。
请各县(区)做好辖区内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的选派、报名和报考工作,并于7月5日前将《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信息表》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市级培训和考试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市卫生监督所另行通知。
各县(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联系人:徐孝波,联系电话:2022027,电子邮箱:xuxb6@163.com。
附件:1.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2.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试行)
3.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信息表
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1:
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加强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是指在企业从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考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企业至少有一名取得《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企业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能胜任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二)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有从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
(四)参加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培训,并经统一考试取得《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
第六条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企业采用的技术、原料、辅料、工艺流程、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健康损害;
(三)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及个体劳动防护与管理;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及处理措施;
(五)其他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六)行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统一编号的《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市级卫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并公布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考试大纲及考试样题;
(二)组织编写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考试题库;
(三)组织市级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统一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
(四)发放市级企业《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
(五)建立市级直管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数据库;
(六)通过市级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信息平台,定期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内动态信息;
(七)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配备情况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辖区内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统一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发放县(区)级《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
(三)建立辖区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数据库;
(四)通过县(区)级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信息平台,定期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内动态信息;
(五)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配备情况和工作情况。
第十条 企业的职责是:
(一)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取得《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
(二)授权本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负责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三)为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创造必要的条件,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时,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四)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需要调整时,提前告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尽快配备新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
(五)企业优先招聘持有《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六)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在单位内评比各项先进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
宣传、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定期组织本企业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
(三)监察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技术装备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控制和消除隐患;
(四)熟知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不断改善工作条件,落实各项技术措施;
(五)对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卫生状况进行登记,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组织制定对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六)建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档案和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的期限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七)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及时落实卫生检查、检测等监督意见和卫生行政执法整改意见,并按时上报落实、整改情况;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发生的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十)与保证企业职业卫生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所执业的企业发生变更须到新执业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应在一家企业从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从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备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日常检查等工作时要严格检查和考核职业卫生安全员配备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该企业的档案,并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进行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至少1年1次。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向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传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传达有关工作要求,交流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的继续教育记录栏目内填写有关内容,并作为换发《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八条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未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并及时进行纠正、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企业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