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运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0年12月02日 浏览次数:
舟山市卫生局文件
关于印发行政运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直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舟山市卫生局行政运行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舟山市卫生局行政运行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理顺局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运行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决策
局长办公会议为局行政决策领导机构,对重大行政事项进行决策。
(一)行政管理(含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方面的重大事项,分别由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提出建议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局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涉及全局的行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部依法行政运行规范,经征求有关处室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起草卫生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的总体规划、要求和行政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法制办)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起草卫生事业专项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规则、行政监管长效机制、行政执法规范等,经局法制办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行政管理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分工明确、互相分离、相互制约、沟通顺畅、协调高效的依法行政运行机制。
(一)行政许可
将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许可类工作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职能进行归并,由行政审批处承担。
1、行政审批由行政审批处统一受理、审核,可当场办结的,由行政审批处当场办结;依法需要经过调查核实的,由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实地核查;需要经过专家认定、论证、验收的,由行政审批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共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批事项需要会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联审的,由行政审批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需要报上级行政部门终审的,依法报上级行政部门终审。
2、对有规划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处征求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行政审批建议,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同意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申请事项依法应当听证的、申请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或行政审批处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审批处应当提请局法制办依法组织听证。
4、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需要提至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由行政审批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等一并提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当事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由行政审批处受理后,征求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行政审批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决定。
6、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增设、变更、废止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依法提出,经局法制办初审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批准后,由行政审批处执行。
7、行政审批处负责指导各县(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受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
(二)行政监管
行政审批职能剥离后,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要把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行政监管职能上。
1、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一方面要加强工作调研,负责制定或调整卫生规划、行政审批具体要求,不断提高行业监管的前瞻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审批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探索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行政监管行为,不断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2、有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对相对人或监管事项的日常执法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或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相对人或监管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程序及时反馈。
3、相对人许可、审批证件的年度校验、复核,由有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组织实施。
4、针对卫生行政监管事项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由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牵头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检查考评,最终形成专项整治或联合执法报告,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5、针对卫生工作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领导批示督办件以及信访等事宜,由有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办理。
6、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政策法规发生调整的,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精神和规定传达给行政审批处,并依法有序开展。
三、行政监督
为保证我局各项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建立起高效顺畅的行政运行机制,要不断健全完善内部行政监督机制。
(一)局办公室作为局内部综合协调机构,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依法受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领导批示督办件以及信访件,协调、督促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依法落实各项综合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领导批示督办件以及信访件。
(二)局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全局的法制建设,制定有关涉及全局的内部依法行政运行规范,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对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督促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行风监督、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对举报、投诉或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和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办公室(规财处)负责管理卫生事业经费,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检查、监督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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