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日期:2010年12月20日 浏览次数:
舟政发〔2010〕6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级统筹实施近两年来取得明显成效,群众受益率、满意度明显提高,政策措施更为完善,基金管理和费用控制更为有力,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为促进全市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市级统筹顺利运行,进一步提高广大渔农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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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新农合制度
根据深化医改要求,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提升市级统筹管理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建立起与我市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渔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2011年起,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率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参合群众受益水平。
二、完善参合政策,扩大制度覆盖面
坚持政府组织、渔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参合率巩固在90%以上。农业户籍新生儿和退伍军人可中途申请参加当年新农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渔农民不再参加新农合,避免群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新农合政策知晓率,积极引导渔农民主动参合。
三、提高筹资标准,调整资金管理方式
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政府引导的筹资机制。2011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98元(不含渔农民健康体检资金15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市财政人均补助12元。
探索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降低筹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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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群众连续参合。从2011年起,中断参合或延迟参合的应全额补缴上年度个人缴费款。
调整资金管理方式。渔农民健康体检资金纳入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原各级财政安排的渔农民健康体检资金仍按现行补助标准和补助渠道安排。
四、调整补偿方案,提高补偿水平
完善“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起报线、封顶线、补偿比例等补偿政策设置。2011年起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率达到60%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渔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提高参合渔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和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的补偿比例,促进群众就近就医和利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其补偿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至少5个百分点,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开展提高渔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五、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风险共担运行机制。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确保新农合和渔农民健康体检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杜绝资金截留、滞留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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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完善风险备用金制度,每年按基金总额的3%安排,市财政承担总量的40%,其余由县(区)财政承担。
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渔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完善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签订和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加强控费协议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超过协议控费标准发生的补偿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对医药费用控制不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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