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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来源: 日期:2009年03月05日 浏览次数: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对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了工作职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1.应将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督促本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督促检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分步实施整改。
    2.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事故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并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
    3. 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本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属于行业监管职责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安排专门的经费予以保障,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事故隐患信息的登记、核销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部门,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车间每周、班组每天查找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职责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实施监控治理。
    3.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奖励和表彰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5.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6.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7.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8.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