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基本药物补偿机制面临“大考”

作者:健康报 日期:2010年03月24日 浏览次数:

        自2009年8月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各地新成立的药政部门的负责人却并未感到轻松。“基层医疗单位普遍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财政补助政策能否落实,我存在顾虑。”河北省卫生厅药政处的相关人士坦言。这种顾虑在基层颇具代表性。

  事实上,卫生部也并不讳言这一顾虑的存在。在2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郑宏坦率地表示,两三个月以后将是一个关键期,如果到时候仍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不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会出现问题。

  显然,在制度推行的硬性指标完成阶段性目标之后,相关配套补偿机制的“备考”之路依然艰险。

  各地摸索补偿模式

  “基层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为了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改变‘以药养医’机制,相应的补偿机制必须要建立起来。”郑宏说。

  记者了解到,各地已开始自行探索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模式。云南按照服务人口和区域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综合改革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给予补助。辽宁建立4种渠道的补偿机制,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医疗保障资金补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湖南省的财政采取了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偿。

  在一些财政基础较为雄厚的地区,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畴的扩大,补偿范围也开始扩展。江苏开始探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以后,村卫生室如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该省对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补助1万元,保证了村卫生室正常运行。还有些地方给乡村医生每个月定额补助,同时通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调整门诊支出、支付方式,使村医也能得到相应的收入。

  地方财政叫苦

  虽然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多有探索,但绝大多数地区依然明确将财政资金作为基本药物制度补偿的主体。然而,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深入,操作中的问题也纷纷暴露。最为突出的是,不少地方的财政官员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仅由财政一家补偿,财力无法承受。(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

  按照此前的规划,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此减少的收入由政府对其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助。此前,有关部门曾对相关数据进行过测算:据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2009中国卫生总费用研究报告》,2008年全国药品费用总支出为6202.4亿元,按照全国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使用基本药物、使用比例70%、加价率15%估算,各级财政全额补偿需投入170亿元左右。

  这对于全国而言并非太大的数字,照上述办法测算出的金额让相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觉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没有多少压力。“然而基层的实际情况是,加价率远远不止15%,最少的地方也要翻一倍,有的地方甚至超过60%。”中部某省卫生厅药政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意味着,财政为此付出的资金将比原先测算的数额高出许多倍。

  在医改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改后的收支差额将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财政只是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绩效工资动手早、开展好的地区给予适当的奖励。从2009年开始,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财政收入增幅从2008年的19.5%降至2009年的11.7%,而面临4万亿元配套等资金需求,更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由此不难理解基层机构和人员对于补偿到位的担心。

  动用医保基金引发争议

  尽管卫生部门压力巨大,财政部门叫苦连连,但无论是在1月财政部召开的全国市县级财政部门医改政策培训会议上,还是在2月卫生部举行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上,与会者均能够达成共识:如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进行补偿,将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有足够的积极性推进改革,也决定了改革之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否持续正常运行和发展。

  在地方政府感觉财政资金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医保基金进入了决策者的视野。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上,各地药政处处长交流了天津、镇江等地的“多头补偿”经验。

  据了解,在全国市县级财政部门医改政策培训会议上,天津介绍了其多头补偿的主要内容:首先,去掉黑色收入,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来药品收入中不合法、不合规的部分剔除;其次,消化部分灰色收入,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并实施绩效工资来消化;第三,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核定财政补助。

本文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