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4年07月19日 浏览次数:
舟 山 市 卫 生 局
舟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舟 山 市 公 安 局 文件
舟 山 市 民 政 局
舟 山 市 妇 联
舟卫发〔2003〕1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计生委、公安局、民政局、妇联:
今年上半年以来,流动人口孕产妇非住院接生和孕期未实行保健的个案在我市接连发生。尤其是3月25日普陀区发生一例因非法家庭接生,导致产妇重度软产道损伤大出血而死亡的悲剧;还发生一起因非法接生引起新生儿患破伤风死亡,使母婴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对此市政府十分重视,于6月23日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根据协调会议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管理,摸清流动人口育龄妇夫孕情,对已经掌握的流动人口孕产妇要实行追踪制度,尽量劝其实行孕期保健和住院接生,同时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医疗保健单位给予医疗保健费用适当减免。
二、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接生、老法接生和个体医进行产前检查的行为。卫生与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当卫生部门在查处遇到困难时,公安部门应依法协助卫生部门执行公务。对造成孕产妇、新生儿人身伤害和死亡的非法接生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向卫生部门提供暂住人口的育龄妇女的情况,以便卫生部门能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孕产妇的流动情况。
三、计划生育部门应实施“孕前型计划生育管理”,向卫生部门及时提供育龄妇女孕情,发现有计划外怀孕应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将“流动人口孕产妇孕情、分娩登记表”(附后)每季一次提供给本乡镇、街道卫生院(无卫生院的街道提供给当地的妇幼保健院、所),以便卫生和计生互通信息,使所有流动人口孕产妇均在管理视野之内,使她们能和本地孕产妇一样得到保健和医疗。市和县(区)计生委每半年一次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全市和本县(区)流动人口孕产妇情况统计表。计生部门还应督促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工作,并把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工作列入用人单位的计生目标考核内容。
4、民政部门应在婚姻登记中,加强《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宣传和婚姻道德教育,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宣传计划生育国策,依法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5、妇联应把流动人口的妇女纳入与本地妇女同等的管理,积极组织她们参与当地妇联的各项活动,向她们宣传维权和妇幼保健等有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