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操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4年07月20日 浏览次数:
关于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操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妇保院:
为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经研究,现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操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为:市妇幼保健院、各县(区)妇幼保健所,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补发。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表式全市统一,现将“舟山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和“舟山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各自复印使用。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模式,经电话请示省卫生厅基妇处,补发专用章的落款单位为“舟山市妇幼保健院”或 “舟山市XX县(区)妇幼保健所”(式样见下)。印章各单位自刻。
四、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0]184号)、《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浙卫发[2001]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请各妇幼保健机构严格把关。
2003年5月30日印发
点击下载舟山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