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浙江省卫生厅《关于重申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的意见
来源: 日期:2004年07月20日 浏览次数:
关于贯彻浙江省卫生厅《关于重申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的意见
各县(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最近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重申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浙卫发[2004]76号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文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医。
二、加强对B超的管理。所有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核定诊疗科目中无《超声诊断专业》的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B超业务。
三、孕14周以上引产医疗保健单位,市级确定为舟山市妇幼保健院和舟山医院。县(区)由各县(区)卫生局负责确定。
四、凡符合法定婚龄要求引产者均需查验证明:医学需要引产者应查验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或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非医学需要引产者应查验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不到法定婚龄要求引产者,应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由监护人签字并陪护。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须凭县以上医院出具的由二名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医务科章的医学证明。
五、要求进行人工受精辅助生育者,需凭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下发的“生育联系卡”。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