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4年07月20日 浏览次数:
关于转发《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舟山市开展剖宫产手术条件和要求》随文下发,请各县(区)卫生局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对照此要求。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行许可证》助产技术项目的发证权限:市属医疗保健单位和全市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由市卫生局核发,其余单位由各县(区)卫生局核发。对不允许开展剖宫产手术的单位在“助产技术项目”后注明“不含剖宫产手术”。
附件:舟山市开展剖宫产手术条件和要求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
舟山市开展剖宫产手术条件和要求
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三级卫生院。
二、妇产科必须有一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施术者必须在近5年内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修半年以上。
三、手术室条件符合三级卫生院标准要求以上。
四、具有输血条件和市卫生局舟卫(2000)81号文件规定《下发舟山市临床应急用血实施意见的通知》,允许应急临时采集血液的单位。
五、必须具备新生儿复苏抢救、产妇失血性休克抢救及处理术中常见并发症的条件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