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04年07月19日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舟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疫情报告工作,现将《舟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舟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
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规范和落实疫情报告工作,特制定此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5号令)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提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疫情信息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34号)
5、《关于要求使用〈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非典上报与统计系统〉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和零报告的紧急通知》(浙疾发[2003]56号)
6、《省卫生厅转发宣传部关于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3]97号)
7、《关于转发卫生部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03]117号)
8、《关于要求医疗机构务必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浙卫发[2003]105号)
9、《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与疫情处置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03]123号)
10、《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浙卫明电[2003]12号)
11、《关于使用〈医院发热或吸道感染专科门诊病人登记表〉和〈舟山市医院SARS相关病例日报表〉的通知》(舟卫发[2003]63号)
(三)适用范围: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网络。
(四)职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报告工作的督查和管理,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漏报、迟报和瞒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法定责任报告人必须依法报告疫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操作,保证疫报系统的有效畅通,及时逐级上报疫情。
二、报告内容
(一)病例报告:
1、临床诊断病例:符合1.1+2+4条及以上,或1.2+2+4+5条,或1.2+2+3+4条;
2、疑似诊断标准:符合1.1+2+3条或1.2+2+4条或2+3+4条;
3、医学观察病例:符合1.2+2+3条或按省内标准1.2+2条。(医学观察病例的报告和处置只作为卫生部门疫情早期监控和诊治的一种重要措施,不作为疫情向社会公布)
(二)零报告:各责任报告单位未发现上述病例时进行。
(三)报表报告:按有关文件要求每日上报相关报表及报告。
三、报告流程
(一)病例报告
1.病例的诊断确认:
1.1医学观察病例的确认: 各类各级医疗单位要确认医学观察病例时,接诊病例的主治医生需填写《浙江省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患者专用会诊单》,先由院内专家组会诊签字后,申请本级县(市)专家组会诊,签字后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可请市级专家组会诊确认。
1.2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确认:按1.1条程序逐级申请专家组会诊,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市级专家组会诊签字后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可请省级专家组会诊确认。
2.报告卡的填写
2.1各责任报告单位及个人对新发疑似和临床确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医学观察病例必须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
2.2针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特殊要求,填写现使用的传染病报告卡时,做如下改动:
(1)在“传染病名称”栏目中注明“疑似非典”、“非典型肺炎”或“医学观察病例”;
(2)已治愈的病例必须填写出院日期,该日期填写在“报告日期”处;
(3)在“订正病名及原因”栏目内输入病人的接触史;
(4)如病人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士,在“户口地址”栏目中分别填写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编码选择“省际流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达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大、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儿童,必须在“患者单位”栏中填写学校或幼儿园的名称。
2.3对已报告卡片的病例,如已治愈出院、死亡或排除时,医务人员须再填报一次报告卡;
2.4填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时,须填全以下项目:诊断日期、入院日期、诊断依据、接触史等。
3.报告卡的上报:各责任报告机构或个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将报告卡上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时须附上该病例确认时填写的《浙江省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患者专用会诊单》复印件。
4.报告卡的录入:
4.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卡片后,认真校核卡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后及时录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4.2 为了保证卡片数据库与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凡当天上午10时至晚上12时发生的非典病例及疑似病例,输入报告卡时,“收卡日期”栏均输入第二天的日期。
4.3在输入卡片时,做如下改动:
(1)“报告日期”栏目改为输入出院日期;
(2)“订正病名及原因”栏输入病人的接触史;
(3)外籍人员在“户口电话”栏中分别输入“外籍”为“01”、香港为“02”、澳门为“03”、台湾为“04”,地区编码选择“省际流动”。
4.4输入订正卡片时,须通过查询的方式,订正原始报告卡,收卡日期不变,而出院日期或死亡日期则填写为当日日期。如查询无此卡片,则以发病、死亡卡录入卡片,收卡日期与死亡收卡日期均填写当日日期。
5.报告卡、表导出上报:县(区)级疾控中心须在每日上午10时15分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卡片库及统计表,3张非典统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传真形式上传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
市级疾控中心须在每日上午10时30分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卡片库及统计表,3张非典统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传真形式上传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疾控中心。
(二)零报告:无病例发现时,县(区)级以下责任报告单位于每日9时前电话报告县(区)级疾控中心;县(区)疾控中心于每日9时30分前电话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市级直属责任报告单位每日9时30分前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市级疾控中心每日10时前电话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疾控中心。
节假日照常上报,各级疾控中心要做好报告记录。
(三)相关报表
各医疗单位视情况按第(二)条报告时限要求及时填写相关报表,传真上报同级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汇总后逐级上报。
1 、各类医疗单位填报:
1.1《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一览表》(浙卫发[2003]123号附件2),病例出现时每日上报。
1.2《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统计表》(浙卫发[2003]123号附件3),每日上报。
1.3《舟山市医院SARS相关病例日报表》(舟卫发[2003]63号),每日上报。
1.4其他文件要求的相关报表。
2、各级疾控中心汇总填报上述报表,按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时限,同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非典办。
附件1 舟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病例确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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