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市内异地参合就医补助实施办法

来源: 日期:2008年10月15日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在实行全市统筹基础上,开展参合对象市内异地参合、异地就医补助工作,方便市内非户籍地的渔农民在居住地参加新农合、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8〕58号)、《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舟政办函〔2008〕98号)和《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舟新农合〔2008〕2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原则上全市新农合参加对象应在户籍所在地县(区)参合。长期在市内非户籍所在地县(区)居住(一般在6个月以上)、有固定住所的新农合参加对象,可自愿选择在现居住地参加新农合,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的由参合对象承担相应责任,已收缴入库的费用不予退还。
县(区)内跨乡镇居住参加对象的参合办法,由各县(区)制定,经市新农合办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筹资工作的宣传发动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负责,异地参合对象居住地县(区)应予配合。
第四条  异地参合对象在现居住地进行参合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合作医疗卡、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学籍证明。异地参合对象分上年参合人和新参合人,通过全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分别确认。其中新参合对象身份由居住地县(区)经办机构审核,经户籍所在地县(区)经办机构确认并制发合作医疗卡。
第五条  异地参合对象归口户籍所在地县(区)统计。
第六条  异地参合对象的个人应缴费用上缴居住地新农合管理组织指定的专门机构或组织。
异地参合对象应全额缴足个人(集体)缴费部分。
第七条  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在参合缴费结束后,将异地参合对象的人员名单反馈给异地参合对象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各县(区)收取的异地参合缴费(集体)资金,应及时缴入收入户。
第八条  参合对象在市内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全市统一的住院、门诊指定项目、普通门诊的补助政策。参合对象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方便参合对象就近就便结报,原则上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报。
(一)参合对象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补助,参合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医药费用。按规定可以补助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县(区)经办机构结算。普通门诊就诊应实时结报,否则不予补助。
(二)参合对象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补助,参合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医药费用,按规定补助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区)经办机构结算。
(三)特殊情况下,参合对象因住院没有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助的,参合对象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四)参合对象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药费用的,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五)参合对象发生门诊指定项目医药费用的,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各县(区)经办机构须对参合对象的医药费用严格审核,互相协助,控制基金不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参合对象异地就诊结报发生的补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区)经办机构与相应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第十二条  市内异地结报发生的医药补助费用,由参合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实际情况支付。各县(区)经办机构每季度将异地结报的补助费用以报表形式反馈给参合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经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把补助费用及时、足额划入现居住地所在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
第十三条  跨县(区)结算的医药费用必须通过全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归口户籍所在地县(区)新农合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采用全市统一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异地参合、异地就医、异地补助的信息实施管理。
参合对象的参合信息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网上征缴系统”。参合对象的住院、普通门诊等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结报,参合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网上审核采用全市统一的“审核监督系统”,发现错误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市新农合办对异地参合、异地就医、异地补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优秀者由市新农合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新农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