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创建实施方案
来源: 日期:2008年10月15日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水平,保证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发〔2007〕69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发〔2008〕44号)、《舟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舟卫发〔2008〕130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两创一促”的总要求,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基层卫生工作,深入推进卫生强市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创建目标
全市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完善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卫生综合保障水平和卫生管理水平,全面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三、创建步骤
(一)试点先行,及时推广。各县(区)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发〔2008〕44号)、《舟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舟卫发〔2008〕130号)和本方案的精神,选择试点镇(乡、街道),开展创建工作。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结合当前卫生工作实际,把在工作中积极创强争优,卫生工作推进机制顺畅,创建工作特色明显、绩效显著的镇(乡、街道),作为典型,及时推广创建经验。
(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卫生强镇(乡、街道)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县(区)、各镇(乡、街道)要按照《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考核程序和方法”,选择绩效显著、符合标准的镇(乡、街道)上报推荐上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县(区)政府一般在1-2个月内完成初评,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三)坚持标准,严格管理。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管理机构应坚持考核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对创建单位的工作指导、调研考察,审核后基本符合条件的,一般在3个月内组织进行实地考核。对创建单位严格按照《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实施管理。
四、创建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卫生强镇(乡、街道)创建考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二)认真组织发动。开展卫生强镇(乡、街道)创建活动是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发展基层卫生事业的有效载体。各地要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制订计划,落实措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通过示范试点,总结经验,及时推广,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注重实效。创建工作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海岛特色,坚持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严格按照《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标准》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