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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0年12月20日 浏览次数:

 
 
舟新农合〔2010〕1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普陀山、新城新农合工作管委会,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完善市级统筹,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渔农民医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65号)、《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舟政办函〔2008〕98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施和管理新农合工作应当遵循《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
第三条  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市的渔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渔农民不再参加新农合。
在城区学校读书的农业户籍中小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对因失土、失海等政策性原因而农转非的渔农村人口,目前继续生活在渔农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经所在村(社区)同意,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
第四条  坚持整户自愿参加的原则。参加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新农合参加费用,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未在规定期间缴纳参加费用的,不得参加相应年度的新农合。
农业户籍新生儿和新退伍军人可在年度缴费截止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当年新农合。参合时需全额补缴当年度个人缴费款(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款),在缴费3个月后,才可享受医药费用补偿;如下年度继续参合,免责期自动截止当年年底。
鼓励群众连续参合。从2011年起,中断或延迟参合又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在新参合或重新参合时,应全额补缴上年度个人缴费款。
第五条  低保对象和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应保尽保,经当地有关部门确认后参合。
第六条  长期在市内其他县(区)居住的人员,允许在现居住地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具体按照市内异地参合就医补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婚嫁娶的参合对象一般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也可向婚嫁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参加新农合。
第八条  参加人可以向新农合工作领导组织或管理组织委托的组织或机构缴纳新农合个人缴费款。
第九条  符合参加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参加费用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登记为参加人。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参加费用的,不得登记为参加人。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渔农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新农合筹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
2011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为398元(不包括渔农民健康体检资金15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市政府补助每人12元,其他各级政府补助每人266元。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适当扶持,但个人必须出资。
低保对象和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其个人缴费款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参合缴费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具体操作流程由县(区)管理组织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参合缴费实行收缴入库日和整户参加制度,以公历年度为单位收缴,全年费用一次缴清。参合对象应在收缴入库日前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参加费用。凡未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或未在收缴入库日前缴纳参加费用者,不得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待遇。参合后中途一般不得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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