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审核标准及程序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09年07月02日 浏览次数: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舟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审核标准及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舟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审核标准及程序
 
 
 
                            二○○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
舟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审核标准及程序
 
为切实推行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增加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获得卫生许可证并满一年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目前适用于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具体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包括卫生监督员和管理相对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定,并负责B、C级单位标识发放;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A级单位的复核和标识发放,同时对辖区内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质量控制。
六、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拟评A级单位名单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采用随机抽查方式,抽查复核不少于每批次拟评单位的20%,有20%单位不符合A级标准的,则整批不予通过,退回上报单位重新审查。
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信誉度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示范单位,B级为规范单位,C级为合格单位。按下列标准判定:
(一)  总得分在90分(标化后得分,下同)及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
(二)  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
(三)  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
(四)  总得分低于60分或者关键项目(带*项目)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最高为C级。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同时将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置于公共场所醒目位置,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主题词公共卫生  量化分级  审核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市政府办,各县(区)卫生监督所。
舟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