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0年05月07日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推动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提高,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舟山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舟山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推动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提高,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局评审认定的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分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和重点建设专科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3年为一个周期,按“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市卫生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五条 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和管理。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各县(区)卫生局和承担单位具体负责本县(区)、本单位所承担的市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建设专科的申报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并已是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县(区)级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的申报范围为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并已是县(区)级的医学重点学科。已列入省、市级各类重点学科、已进行两个周期建设并出科的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不再申报。
第七条 县(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学重点学科如申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并经评审确认的单位,即为市级医学龙头学科;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医学龙头学科。市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参照《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八条 申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建设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趋势,基本形成了符合舟山实际和特点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跟踪本学科新技术省内时差不超过3年。
二、学科带头人为学科依托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近三年内主持过市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得奖项;学风端正,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多渠道筹集经费能力。
三、学科应选定一至两名学科后备带头人,为学科依托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内参与过市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学术水平优良,学风严谨,有开拓创新意识和一定的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
四、具有整体素质较好,年龄、职称和技术水平呈三级阶梯结构的学科成员群体。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赔偿,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具备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及用于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和完备的硬件设施。
第九条 申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二、学科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趋势,基本形成了符合舟山实际和特点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先进,跟踪本学科新技术市内时差不超过3年。
三、学科带头人为学科依托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近三年内有参与科研项目的经历;学风端正,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多渠道筹集经费能力。
四、学科应选定一至两名学科后备带头人,为学科依托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优良,学风严谨,有开拓创新意识和一定的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
五、具有整体素质较好,年龄、职称和技术水平呈三级阶梯结构的学科成员群体。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赔偿,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具备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及用于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和完备的硬件设施。
第十条 申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建设专科的基本条件:
一、专科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趋势,基本形成了符合舟山实际和特点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跟踪本学科新技术省内时差不超过3年。
二、专科带头人为学科依托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学科发展思路,近三年内主持过市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学风端正,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整体素质较好,年龄、职称和技术水平呈阶梯结构的学科成员群体。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赔偿,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具备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及用于专科建设的较为先进的硬件设施。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建设目标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后,填写《舟山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重点建设专科申报书》一式10份,经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卫生局。
第三章 评审确认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学科从建设的必要性、目标的创新性、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经综合平衡后,审批确认建设学科。相同的学科,原则上只确认一家为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要有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明确的学科发展目标和体现研究方向目标的相关研究项目,要注重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研究手段与方法的创新,力争在本学科的前沿领域或尖端技术方面有所突破。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与学科建设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签订建设目标管理合同书,并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进行分级全程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所建设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学科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保障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并定期(一年一次)向市卫生局和主管部门报告学科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 已列入市医学重点学科和已进行两个周期建设并出科的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在申报国家、省、市医学重点学科时优先推荐。其所在单位要继续按再建学科给予政策支持,巩固创建成果,市局将每三年进行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医学重点学科称号。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开发、引进、应用新技术或新方法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对医学重点学科,市卫生局优先给予科研课题、继续医学教育、新技术开发等立项及推荐。
第二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需调整建设计划或更换学科带头人的,应先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说明调整和更换理由,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卫生局有关科研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在确认的学科中遴选若干学科,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学科所在单位应按1∶3的比例给予配套,不足的学科建设资金由所在单位提供,保障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学科带头人提出使用方案,根据“突出重点,保证必须,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科研、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梯队建设。受资助学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对资助经费设专项明细帐,并严格实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未获经费资助的重点学科,由所在单位提供学科建设所需资金,保障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对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周期届满进行出科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 共性指标,包括主攻方向和学科管理、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技术创新、效益产出等方面;
二、个性指标,系由申报单位提出、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专业技术发展指标,为创建学科出科的必备条件。
三、学科建设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四、受经费资助的学科,同时考核资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学科,由市卫生局正式授予“舟山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重点建设专科”称号。对年度考核未完成建设计划者,限期整改(受经费资助者暂缓拨款);对届满验收不合格者,给予延长一年建设周期,一年后仍达不到建设目标者,取消创建资格(已获得资助经费的学科,同时追回资助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重点学科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学科,市卫生局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科建设承担单位应同时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学科建设内容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舟山市卫生局科研专项经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五月起实施。市卫生局2006年9月下发的《舟山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舟卫发〔2006〕124号)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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