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献血管理规定
作者: 日期:2011年12月21日 浏览次数:
军队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献血管理,确保军队人员医疗用血安全,促进军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国家、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组织实施献血管理的依据,适用于全军各单位以及现役军人、职工、聘用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军队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献血管理,是指为保障军队人员医疗提供血液所进行的献血宣传动员、采血、供血、储血、用血等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 军队献血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统一动员和组织军队人员无偿献血;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监督采供血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医疗用血供应,指导医疗机构安全用血,保障军队执行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的用血需要。
第五条 军队献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组织,按级负责;科学管理,供管一体;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普及血液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所属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军队人员应当按照《献血法》的规定,率先参加无偿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全军献血领导小组由总部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协调、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和采供血机构建设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献血宣传动员和表彰奖励。
全军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后勤部卫生部,主要承办全军献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军队各级献血领导小组由本级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本级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级的献血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指导采供血机构建设;组织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奖励。
各级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卫生部门,主要承办本级献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军区或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牵头成立的驻军献血管理委员会,负责驻本省、本市部队与当地献血管理部门的献血协调工作;组织落实驻本省、本市区部队献血计划。
第十条 在具有采供血职能军队医院设立的全军血液中心、军区血液中心和采供血科(对外称血站),统称为军队采供血机构,担负上级赋予的采供血任务。全军血液中心和军区血液中心,负责血液的采集、制备、储备;供应所在医院和驻地部分军队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承担输血科研工作,负责军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质量监督、技术指导和输血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战时负责开设野战血站。
采供血科,负责本医院临床用血的采集、供应和技术指导,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供应驻地军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承担上级赋予的战时用血支援任务。
第十一条 驻军以上医院编设的输血科,主要负责本医院临床用血的供应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全军献血领导小组指定的全军血液检定中心,负责军队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单位临床用血的监督、监测。
军兵种、军区设立的兼职血液管理监督员,负责本系统、本区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军队团以上单位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规范和审批临床用血,组织安全用血的全员教育、培训,推广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
第三章 献血动员与计划
第十四条 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无偿献血宣传教育作为部队和院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把无偿献血作为部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把完成献血任务作为评选综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五月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月适动。